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小字第6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郭至平
被   告  鄭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月23日向其申請現金卡使用,尚積欠
本金新臺幣29,711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現金卡申請書暨短期循環融資契約書、客戶歷史檔明細查詢表
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蘇玟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