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徐金火 之限定繼承人即被告
羅憶芳 、 徐崇淵 及 徐愛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憶芳、徐崇淵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1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