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385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徐金火 之限定繼承人即被告
羅憶芳徐崇淵徐愛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憶芳、徐崇淵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18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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