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菖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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