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2834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菖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貳萬陸仟柒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