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乙○○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陸萬伍仟壹佰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
人之財產於新台幣拾玖萬伍仟參佰伍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但債
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拾玖萬伍仟參佰伍拾元或將債權
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送貨單及請款單等影
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釋明有
所未足。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
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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