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石峰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衛
  訴訟代理人  黃昭誠
         郭岳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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