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簡字第八六六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石峰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衛
訴訟代理人 黃昭誠
郭岳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