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96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林怡呈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
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肆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
貳拾元,原告繳納新台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故本院就本件訴
訟費用之收取有溢收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依原告之
聲請將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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