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號
原告 黃健中
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正雄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是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