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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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金城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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