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0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壬○○選任辯護人李晉安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一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六0號),提起上訴,及由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壬○○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扣案之剪刀參支及尖嘴鉗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壬○○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止,於如附表壹、貳所示之時間、地點,先持己有於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之兇器尖嘴鉗、剪刀,破壞如附表壹編號一、三至八、十至十四、如附表貳所示之自用小客車車門門鎖、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車窗玻璃之方式,進入癸○○、丁○○、甲○○、戌○○、寅○○、辛○○、乙○○、子○○、天○○、午○○、己○○、卯○○、巳○○、酉○○○、 陳藍瓶 、丙○○、亥○○、戊○○、 黃秋益 (除如附表壹編號二、八、九號、如附表貳編號五及六之案件外,其餘之案件毀損部分均未據告訴)置於車上之財物(財物內容詳如附表壹、貳所示),其中編號一、五、七、十一因未竊得財物而未遂。又於如附表壹編號九所示之時、地,因見申○○原插於機車上之鑰匙串內有申○○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鑰匙,乃先竊取該鑰匙後,以該鑰匙發動申○○上開自用小客車而竊取之,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清晨四時五十分許,持如附表壹編號十所示竊得之信用卡,至新竹市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附設提款機之自動付款設備,以冒用密碼之不正方法,使提款機之識別系統對其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接續四次預借現金共新臺幣(下同)二萬七千元,得手後將現金供己花用,而該信用卡則丟棄於路旁,另將所竊取泛亞銀行票號0000000及0000000之二紙支票,交予不知情之庚○○。嗣於九十年一月八日晚間八時三十分許,因壬○○將其所竊得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於新竹市○○路○○○巷口,為警查獲後,循線逮捕壬○○,並自上開自用小客車內起獲癸○○等人失竊之財物,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壬○○,就於如附表壹所示之時、地竊取被害人癸○○等人之財物,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癸○○、丁○○、甲○○、戌○○、寅○○、辛○○、乙○○、子○○、林容、丑○○、申○○、天○○、午○○、己○○、卯○○、酉○○○、辰○○、丙○○、亥○○、戊○○、未○○,及證人即被害人巳○○之弟媳 王桂櫻 等人,分別於偵查或警訊時所指訴之失竊情節相符;另被告持交庚○○之支票,一紙已填載金額三萬元,另一紙空白支票則係庚○○交由不知情之詹瑞君填載面額六萬五千元一節,亦據證人庚○○結證屬實,並有贓證物品認領保管收據十四紙在卷可資佐證,應認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予採據。被告雖否認破壞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被害人丁○○之自用小客車車窗及如附表貳之竊盜犯行,辯稱不記得有破壞車窗僅破壞車門鎖,如附表貳之竊盜犯行乃員警持附表囑伊簽名云云,然被害人之車窗確係遭毀損,業據被害人丁○○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訴綦詳。被告連續涉犯多起竊盜案,其實施竊盜之手法難免因時間經過而遺忘,然被害人遭竊後玻璃車窗是否毀損應當較為記憶深刻,應以被害人所述為可採,被告辯稱並未破壞車窗僅破壞車門云云,不足採信。另如附表貳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於警員所製作之竊盜案一覽表簽名該指印,且有被害人酉○○○、辰○○、丙○○、亥○○、戊○○、未○○等人於警訊或偵查中指訴彼等之自用小客車均遭人以鐵器破壞後進入行竊等語,與被告於偵查中所供承係以扣案剪刀、鐵鉗等物破壞車門鎖行竊之行徑相同,且被害人未○○於偵查中證稱由監視錄影帶內亦可辨認行竊之人即為被告無訛等語。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犯罪之剪刀三支及尖嘴鉗一支扣案可資佐證。被告事後翻異前詞,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第二項攜帶兇器加重竊盜未遂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壹編號一、五、七、十一所示之竊盜犯行,著手於竊盜而未竊得財物為未遂。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接續四次由自動付款設備,以冒用密碼之不正方法,使提款機之識別系統對其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而預借現金,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連續加重竊盜、毀損、詐欺罪間,因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連續加重竊盜罪處斷。公訴人雖僅就如附表壹部分起訴,惟如附表貳部分之竊盜犯行與公訴人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又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經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三、原審據以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未及審究被告竊得如附表壹編號十所示之信用卡、支票,並持信用卡預借現金之犯行,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及此,且認原判決之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多次侵入他人自用小客車內行竊財物,危害被害人財產及心理安全,惟念其係因工作無著,生計困窘,而罹此犯行,所竊取財物價值尚屬均輕微,並均已返還被害人以減輕所受損害,犯罪後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扣案之剪刀三支及尖嘴鉗乙支,係被告所有以供行竊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其餘扣案物品被告既辯稱非其所有,且查無證據可資證明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
┌─────┬───────┬──────┬────┬─────────┐│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元:新臺幣)│├─────┼───────┼──────┼────┼─────────┤│一、八十九│新竹市○○路一│持其所有之剪│癸○○│未竊得財物││年十一月十│段三十九巷前│刀及鐵鉗破壞││││三日││車號0000││││││560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二、八十九│新竹市○○街六│破壞車號00│丁○○│高速公路回數票十五││年十一月十│十六號前│─4526號││張、身分證、駕照、││七日十六時││自小客車左前││行車執照及衣物。││許││車窗玻璃。│││├─────┼───────┼──────┼────┼─────────┤│三、八十九│新竹縣竹北市福│持其所有之剪│甲○○│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年十一月廿│興路七六五巷二│刀及鐵鉗破壞││司股票二十張、書本││一日十七時│十四號前│車號0000││及計算機。││三十分許││421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提告訴)│││├─────┼───────┼──────┼────┼─────────┤│四、八十九│新竹市○○街竹│持其所有之剪│戌○○│高速公路回數票六張││年十二月上│蓮市場前│刀及鐵鉗破壞││及零錢。││旬某日││車號0000││││││532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部份未提出││││││告訴)│││├─────┼───────┼──────┼────┼─────────┤│五、八十九│新竹市竹蓮國小│持其所有之剪│寅○○│未竊得財物││年十二月十│後門│刀及鐵鉗破壞││││日八時許││車號0000││││││486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六、八十九│新竹市○○路旁│持其所有之剪│辛○○│高速公路回數票五張││年十二月中││刀及鐵鉗破壞││及零錢二百元。││旬││車號0000││││││067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七、八十九│新竹市○○路一│持其所有之剪│乙○○│未竊得財物││年十二月二│段二十五巷口│刀及鐵鉗破壞││││十八日││車號0000││││││327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八、八十九│新竹市○○路與│持其所有之剪│子○○│公事包內GD─90││年十二月三│東大路口│刀及鐵鉗破壞││行動電話, 莊清煒 、││十一日二十││車號0000││丑○○、 曾鈦麟 、林││二時許││629號自小││榮、 張何玉里 、陳││││客車門鎖、車││俊傑、 王薇翔張澤 ││││儀表板玻璃││芳及子○○之身分證││││││影本。│├─────┼───────┼──────┼────┼─────────┤│九、八十九│新竹市○○路二│見被害人停於│申○○│車號0000000││年十二月三│十三巷四十八號│汽車附近之機││號自小客車及車內之││十一日凌晨│前│車上插有整串││電視機。││零時五十分││含汽車之鑰匙││││許││,即尋找該廠││││││牌之汽車開啟││││││車門。│││├─────┼───────┼──────┼────┼─────────┤│十、九十年│新竹市○○街三│持其所有之剪│天○○│身分證、中國信託、││一月一日三│十二號前│刀及鐵鉗破壞││中興銀行、萬泰銀行││時三十分許││車號0000││信用卡各一張、泛亞││││723號自小││銀行信用卡二張、富││││客車門鎖(毀││邦銀行金融卡一張、││││損未提出告訴││、泛亞銀行票號1412││││)││422至0000000之空白││││││支票四張、中小企業││││││銀行票號0000000空││││││白支票一張、324195││││││0號面額十萬五千元││││││之支票一張、泛亞銀││││││行票號0000000號面││││││額十三萬元之支票一││││││張、泛亞銀行票號
0000000號之空白支票及票號0000000號面額│三萬之支票各一張├─────┼───────┼──────┼────┼─────────┤│十一、九十│新竹市○○街孔│持其所有之剪│午○○│未竊得財物││年一月五日│廟旁│刀及鐵鉗破壞││││十時許││車號0000││││││041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十二、九十│新竹市○○路與│持其所有之剪│己○○│背包二個、外套二件││年一月七日│公園路口│刀及鐵鉗破壞││、計算機一個、空大││十六時許││車號0000││教科書五本、新竹第││││216號自小││五信用合作社印鑑卡││││客車門鎖(毀││一張、文具一組。││││損未據告訴)│││├─────┼───────┼──────┼────┼─────────┤│十三、九十│新竹市○○路與│持其所有之剪│卯○○│華南銀行、台中企銀││年一月七日│公園路口│刀及鐵鉗破壞││中國信託存摺各一本││十九時許││車號0000││,台新銀行信用卡、││││082號自小││安泰、萬通、世華、││││客車門鎖(毀││彰化、郵局金融卡各││││損未據告訴)││一張,印章三枚、富││││││邦證券股票集保簿,││││││公事包,記事本,大││││││潤發禮券及無敵e-n││││││ewsPDA一台。│├─────┼───────┼──────┼────┼─────────┤│十四、九十│新竹市○○路善│持其所有之剪│巳○○│郵政儲金簿及高速公││年一月上旬│導幼稚園前│刀及鐵鉗破壞││路回數票五張。││某日││車號0000││││││348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附表貳:
┌─────┬───────┬──────┬────┬─────────┐│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竊得財物│├─────┼───────┼──────┼────┼─────────┤│一、八十九│新竹市○道○路│持其所有之剪│戊○○│行照一張││年十月四日│德安科技大樓前│刀及鐵鉗破壞││││上午七時三││車號0000││││十分││四四九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二、八十九│新竹市○○路五│持其所有之剪│酉○○○│汽車導航器、音響││年十月二十│十一巷│刀及鐵鉗破壞││、空氣濾清器各乙台││四日九時││被害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毀損未據告訴││││││)│││├─────┼───────┼──────┼────┼─────────┤│三、八十九│新竹市○○路三│持其所有之剪│辰○○│CD卡匣及衣服││年十一月九│號前│刀及鐵鉗破壞││││日二時三十││車號0000││││分許││三七8號自小││││││客車門鎖(毀││││││損未據告訴)│││├─────┼───────┼──────┼────┼─────────┤│四、八十九│新竹市○○○路│持其所有之剪│丙○○│現金二百元、身份證││年十一月二│六十四巷│刀及鐵鉗破壞││及汽車駕駛執照、機││十七日八時││自用小課車門││車駕駛執照各乙張││││鎖(毀損未據││││││告訴)│││├─────┼───────┼──────┼────┼─────────┤│五、八十九│新竹市○○街八│持其所有之剪│未○○│零錢三百元││年十二月八│號前│刀及鐵鉗破壞││││日凌晨三時││車號0000││││許││六三○號自小││││││客車門鎖│││├─────┼───────┼──────┼────┼─────────┤│六、八十九│新竹市○○路六│持其所有之剪│亥○○│行照一張、印章一枚││年十二月十│十號│刀及鐵鉗破壞││、衣服二套、零錢一││四日二十三││車號0000││百餘元││時││六二五號自小││││││客車門鎖│││││││││└─────┴───────┴──────┴────┴─────────┘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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