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增機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之後,本院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96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以保全審判必要,著裁定自96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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