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經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附卷足憑,而被告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何怡穎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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