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司勞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琴笙音樂短期補習班、 趙雅玲 等二人間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私立琴笙音樂短期補
習班、趙雅玲間之雇傭關係存在等,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
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
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
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簡琦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