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被 告 盧美媛
盧奕文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盧美媛於民國92年10月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其後尚積欠信用卡帳款新臺幣(下同)20萬0,214元,
及自9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93年12月5日起即不再繳款,迄未清償。詎被
告為逃避上開債務還款責任,竟於93年5月10日將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盧奕文
,並於93年6月3日以贈與為由,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被告盧奕文,顯有害及原告上開債權甚明,嗣原
告於102年4月間查調被告上開不動產謄本資料始查悉。
為此,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等規定,
提起本訴,請求將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盧奕文
並應將上開以贈與為由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
登記為被告盧美媛所有。
㈡並提出客戶消費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
第9247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被告盧美媛101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
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盧美媛經營之齊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企業貸款與
東霖工程行互保而受牽累,又遭自稱「 曾若涵 」之人佯稱
可代為辦理信用貸款詐騙,其後個人又遭車禍等事因,致
其公司結束營運,身心俱疲,工作亦無著,而無力償還原
告債務。且本件系爭不動產原係被告盧美媛二姐 盧婉君 因
與人作保慘遭連累,被迫於91年間將該不動產移轉於被告
盧美媛名下,其後因被告盧美媛上述企業貸款互保事件受
累,為確保盧婉君上開系爭不動產無虞,遂要求盧婉君盡
快處理,非有惡意詐害行為,再者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權之
行使亦有除斥期間問題。並提出代償證書書、支票、本票
、匯款回條、本院93年度簡字第5524號刑事簡易判決、盧
婉君銀行帳戶存摺明細等影本為據。
㈡被告盧奕文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資料等影本為證,固非
無據。惟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
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
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前於99年10月11日
、101年6月26日即分別曾已調閱過本件系爭如附表所示建
物、土地等登記謄本,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
分公司102年7月26日數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全
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上開調閱系爭不
動產謄本時即已可知悉有上揭規定撤銷原因,而原告本件起
訴繫屬時係於102年7月4日,亦有其起訴狀本院收發戳印
可稽,可見原告本件主張依上揭規定行使之撤銷訴權,已逾
上揭規定一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自無該撤銷訴權行使可
言,是原告本件主張,於法已非有據,要難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等規定
,請求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盧奕文並應將系爭不動產以
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
被告盧美媛所有,於法未合,核屬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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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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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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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
│├───┬────┬───┬──┬───┤├────┤│備考│
│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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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中和區│景平││135│建│127.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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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
│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主要建├────┬─────┤權利││
││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面積│附屬││備考│
│││││築材料│││範圍││
│號│││││合計│建物│││
├─┼──┼──────┼────┼───┼────┼─────┼──┼─────────┤
│1│484│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中│加強磚│101.25│陽台15.10│全部││
│││景平路155巷│和 區景平 │造│││││
│││14之2號│段135地││││││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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