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586號
原 告 張春南
被 告 張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1586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下
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1紙,詎於如附表所
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
事實,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0000000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3月12日起陸續跳票,共計積欠
原告票款0000000元未清償。
二、被告則以下列事由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所提之支票為其央求被告之弟弟即訴外人 張國欽 開立
,謊稱是客戶的支票,提供原告調度資金使用之期票,而
原告則以其個人及其太太即訴外人 劉素禎 之支票交換,後
來原告希望能使用更多不同名之戶頭支票以利其圓謊,更
說自己支票張數不夠,要訴外人張國欽開給他,等支票到
期再將錢如數匯入,兌現支票。
(二)後來金額與張數越開越大、越多,每每傳真提示票面金額
,因情勢急迫,常順其要求以快遞方式急送解危,事至如
今,訴外人張國欽及被告並所有的不同戶頭發票人更是騎
虎難下。
(三)於94年4月份,原告資金產生問題,竟不顧
道德情義,任其跳票,致原告及所有關係人破產,負債累
累,原告忘恩負義提起本件訴訟,欺人太甚。
(四)系爭支票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拒絕給付系爭票款。
三、按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
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
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
算。票據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日、提示日均為94年間,而原告
至102年7月30日始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付款,顯已
逾1年之消滅時效,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抗辯時效消滅(見
本院102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依前開說明,原告對於
被告追索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票款。從而
,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及自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其他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
│1│台灣省合作金庫│94.03.12│94.03.14│684650元│PC0000000│
││ 埔墘 支庫│││││
├──┼───────┼────┼────┼────┼─────┤
│2│台灣省合作金庫│94.06.10│94.06.10│6737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3│台灣省合作金庫│94.05.10│94.05.10│68675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4│台灣省合作金庫│94.05.06│94.05.06│59637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5│台灣省合作金庫│94.04.26│94.04.26│7265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6│台灣省合作金庫│94.04.16│94.04.18│7364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7│台灣省合作金庫│94.04.10│94.04.11│5925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8│台灣省合作金庫│94.03.30│94.03.30│67545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9│台灣省合作金庫│94.03.26│94.03.28│5936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10│台灣省合作金庫│94.03.20│94.03.21│21563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
│11│台灣省合作金庫│94.03.15│94.03.15│60000元│PC0000000│
││埔墘支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