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8號
原   告  林堅程
       林東輝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董志鴻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被   告  施貴枝
       簡昌田
       簡國華
       陳文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貴枝等4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查報訴之聲明:「被告應將占用之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號土地
…」等語,其中占用之面積若干及占用之面積價額?如未依期補
正,使本院無法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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