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13號聲請人 何東輯 代理人 何周富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00000-0│1│100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20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1000│├──┼────────────┼─────────┼──┼──┤│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344│├──┼────────────┼─────────┼──┼──┤│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35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