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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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周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其中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未清償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九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1│96年3月28日│1,800,000元│1,234,992元│99年12月5日│99年12月6日│└─┴─────────┴─────────┴─────────┴───────────┴───────────┘┌───────────────────────────────────────────────────────┐│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一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2│96年11月1日│500,000元│375,188元│99年12月5日│99年12月6日│└─┴─────────┴─────────┴─────────┴───────────┴───────────┘┌───────────────────────────────────────────────────────┐│附表三: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45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新臺幣)│││├─┼─────────┼─────────┼─────────┼───────────┼───────────┤│3│98年4月7日│300,000元│259,948元│99年12月5日│9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