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90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①至⑬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8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惟附表編號⑭至⑱之本票到期日分別為民國97年5月15日、97年7月15日、97年9月15日、97年11月15日、98年1月15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外,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張義龍┌──────────────────────────────────────────┐│附表:97年度票字第390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4年5月7日│100,000元│95年3月15日│95年3月15日│0000000│├──┼───────┼────────┼───────┼──────┼───────┤│002│94年5月7日│100,000元│95年5月15日│95年5月15日│0000000│├──┼───────┼────────┼───────┼──────┼───────┤│003│94年5月7日│100,000元│95年7月15日│95年7月15日│0000000│├──┼───────┼────────┼───────┼──────┼───────┤│004│94年5月7日│100,000元│95年9月15日│95年9月15日│0000000│├──┼───────┼────────┼───────┼──────┼───────┤│005│94年5月7日│100,000元│95年11月15日│95年11月15日│0000000│├──┼───────┼────────┼───────┼──────┼───────┤│006│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1月15日│96年1月15日│0000000│├──┼───────┼────────┼───────┼──────┼───────┤│007│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3月15日│96年3月15日│0000000│├──┼───────┼────────┼───────┼──────┼───────┤│008│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5月15日│96年5月15日│0000000│├──┼───────┼────────┼───────┼──────┼───────┤│009│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7月15日│96年7月15日│0000000│├──┼───────┼────────┼───────┼──────┼───────┤│010│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9月15日│96年9月15日│0000000│├──┼───────┼────────┼───────┼──────┼───────┤│011│94年5月7日│100,000元│96年11月15日│96年11月15日│0000000│├──┼───────┼────────┼───────┼──────┼───────┤│012│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0000000│├──┼───────┼────────┼───────┼──────┼───────┤│013│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3月15日│97年3月15日│0000000│├──┼───────┼────────┼───────┼──────┼───────┤│014│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5月15日│97年5月15日│0000000│├──┼───────┼────────┼───────┼──────┼───────┤│015│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7月15日│97年7月15日│0000000│├──┼───────┼────────┼───────┼──────┼───────┤│016│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9月15日│97年9月15日│0000000│├──┼───────┼────────┼───────┼──────┼───────┤│017│94年5月7日│100,000元│97年11月15日│97年11月15日│0000000│├──┼───────┼────────┼───────┼──────┼───────┤│018│94年5月7日│100,000元│98年1月15日│98年1月15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