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
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6年10月1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