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671號、98年度執聲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含電源線)壹台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11月28日確定,97年11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電腦主機,係被告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所有人欄上簽名捺印,有該扣押物品目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