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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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96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2,486,950元,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49,
347元,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1,437,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2,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