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452號聲請人 王麗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博文楊碩文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楊博文、楊碩文分別給付給付票款45萬元、30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1,000元,合計2,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1,00
0元,應補納1,000元。)。
二、釋明本票票據號碼TH0000000、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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