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清鴻 指定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無保停止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鴻限制住居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清鴻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羈押在案,然均坦承犯行,且案件已審理終結,因羈押前曾經中風,在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就診,請法院調閱病歷後,參酌被告並無積蓄,無法具保,准予
無保候傳,俾繼續接受診治;如認仍應具保,則請裁定最低金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吳清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到案,經參酌其斯時無固定工作,又所涉為重罪,容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
3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且其前於99年9月13日因急診入院,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急診內科發出病危通知,並由該院神經外科診斷罹患年輕中風出血、靠腦幹處出血等疾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醫院之病危通知單及病歷資料核閱無訛。職此,堪認被告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雖仍屬重大,又固因經濟狀況不佳,而無法覓保,惟現應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限制住居於上開住所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月雯
法官曹庭毓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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