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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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151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衷一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