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文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文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丁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9日│99年9月19日│99年12月1日│99年11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5303號│99年度毒偵字第530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9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28日│100年1月28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4號│99年度審訴字第2754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592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7│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5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第159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