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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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16號
原   告  尹十俊
被   告  許淑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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