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854號
原 告 吳重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柯欐潔 、 呂雪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