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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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3號
原   告  蔡如惠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被   告  儒瑋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澤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2,632元(含工資
62,622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並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10
,134元,本應合併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惟原告請求工資部
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1,
000元之1/2即500元,是本件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80元
(2,980元-500元=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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