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張峻海
被   告  李承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年3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柒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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