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號上訴人 鄭朝太
魏筳恩 被上訴人 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