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107年度金上字第3號107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鄭朝太
魏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訴人 王貞傑 被上訴人 吳家蓁
陳昶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金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107年度金上字第3號107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鄭朝太
魏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上訴人 王貞傑 被上訴人 吳家蓁
陳昶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