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2號
106年度金字第3號106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 吳家蓁 原告 王貞傑 原告 陳昶甫 共同 江大寧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鄭朝太 被告 魏筳恩 共同 吳澄潔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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