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 谷娟娟 被告 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5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