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黃韋智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複代理人 吳允翔 律師
蕭宇廷 被告開富船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佩錦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 律師
林于渟 律師被告 陳玉暉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
鄭鈞懋 律師 陳姿樺 律師被告吳佩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