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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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大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