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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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六六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大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仟貳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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