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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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浩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件.年度聲沒字第一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TWOANDHALFMEN8」伍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0號被告林浩德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一0一年度白保字第四四八二號之盜版光碟五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林浩德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一0二年一月三十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TWOANDHALFMEN8」五片,屬於被告林浩德所有,且為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浩德自承在卷。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