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全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全字第56號聲請人 蔡秀鳳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3款固有明文。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是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應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公平清償,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已就聲請人對第三人中和南勢角郵局之存款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有本院民國102年1月16日新北院清101司執霄字第130109號執行命令附卷可稽。然綜觀聲請人聲請更生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資產,縱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確因該強制執行程序獲有清償,該可得受償金額致聲請人財產減少之金額亦屬有限,況其餘債權人若欲行使債權,非不得就前開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應不妨礙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準此,上揭執行程序並無阻礙聲請人重建更生之機會及更生方案之履行,故依聲請人聲請之理由,核無准予裁定停止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性,從而,聲請人聲請上開保全處分,難謂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