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豪具保人鄭素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素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素英因被告陳冠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工字第289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冠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559號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通知其於民國
102年3月28日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於上開期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102年3月7日通知書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2份、在監在押紀錄表2份、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100年刑保工字第28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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