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周玉堂
周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