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3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邱彥倫
被   告  石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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