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160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9歲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二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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