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請人 楊勝捷 即日 盛工 程行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純姃┌──────────────────────────────────────────────────────┐│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鼎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迴龍分行│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壹萬貳仟元│UM0三八四0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