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陳嘉明 被告 朱育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簡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仕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