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5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男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重利及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男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重利及恐嚇部分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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