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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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99號
再審原告 黃清益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季 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壹佰零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