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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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王進榮
王坤禧
上原告與被告 李陳玉琴 間排除侵害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計
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0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51.89㎡
=251,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