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許桂花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1月11日以中縣甲警偵秩字第09900368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桂花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許桂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以
每次性交易新臺幣1,000元之代價,於民國99年10月22日14
時30分許,在台中縣○里鄉○里村○○街○○○號與人從事性
交易而為警查獲,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而移送裁處。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係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
、宿者方予處罰。而法條所謂「姦」,係指「姦淫」,其以
兩性生殖器官之接合為要件,且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故僅
限於兩性生殖器官已然接合方予處罰。經查,被移送人許桂
花於上揭時地擬與之性交易之男客係警員所喬裝,該喬裝男
客之警員於進入性交易房間時即表明身分,故被移送人於該
時地實際上並未與任何男客從事性交易,自難謂有任何姦、
宿行為可言。準此,爰逕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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