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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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蔣秋吉
蔣蘇敏
蔣惠安
蔣帛志
上原告與被告 蔣帛均 即 蔣曜成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
貳仟肆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700元×原告請求移轉登
記土地面積412㎡=1,11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