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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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96號
原   告  陳俊
上原告與被告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
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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