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沙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陳秀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1月11日以中縣甲警偵秩字第09900368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秀鳳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
㈡地點:台中縣○里鄉○里村○○路○○○號。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陳秀鳳於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男客 劉明山 於警訊中之證述。
㈢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現場查獲照片。
㈣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